一、申請條件
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(以下簡稱回鄉證)分為有效期10年和有效期5年兩種。有效期10年的回鄉證發給已滿18周歲的申請人使用;有效期5年的回鄉證發給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使用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澳門居民可以在澳門申請回鄉證:
- 在澳門出生,具有中國國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。
- 內地居民經批准赴澳門定居,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。
- 在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居民,已確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。
-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士,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。
-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具有中葡血統尚未選擇中國國籍或葡萄牙國籍。
- 澳門居民所持回鄉證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已過期、損毀、遺失、申請人身份資訊變更、電子晶片失效或者持用舊版回鄉證需要換領新版回鄉證的,可申請換、補發新的回鄉證。